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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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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3日厦门市思明区商会第三次会员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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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厦门市思明区商会是厦门市思明区工商企业界组织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属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系统,是厦门市总商会的下属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及厦门市的各项法律、法令和法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充分发挥全区工商业界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的方利,为促进厦门经济特区建设的发展和祖国统一服务:在维护国家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思明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能
(l)参政议政,参与思明区的政治、经济、社会重大决策的政治协商,发挥人民监督,做好工商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和推荐工作,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议并协助贯彻执行。
(2)弘扬工商界“爱国、敬业、守法”的优良传统。推进光彩事业,引导会员热心公益事业,回报社会,深入开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培养、造就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队伍。
(3)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当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4)开展信息交流和咨询、培训活动,为会员和社会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和管理、融资等服务,推动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帮助会员改善提高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提高产业信息化、信息产业化的品项意识,
完善财务制度、照章纳税等工作。
(5)为会员提供有关的证明、协调关系,帮助会员调解经济纠纷,协助非公有制工程技术业务人员进行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定。
(6)按照国家和厦门市政府的规定和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商务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外市场。
(7)增进与港、澳、台地区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及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贸合作,协助引进技术、资金、人才。
(8)办好会办服务事业及经济实体。
(9)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厦门市思明区商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1)企业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经济成份的企业,港、澳、台外资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成为企业会员。
(2)团体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团体、协会及其他经济实体、社回组织,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成为团体会员c
(3)个人会员包括工商企业的经营者和投资者,个体工商户的代表性人士,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与商会工作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经济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有关人士,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知名人士,可以申请参加或被邀请为个人会员。
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人参加或被邀请为个人会员。
(4)本会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入会必须按实填写会员登记表,会长审核,理事会通过。
退会必须递交退会书面报告,会长审核;报理事会备案。
(5)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经本会研究,可决定终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六条 本会会员也是厦门总商会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享有的权力:
(1)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2)参加本会举办、组织的活动;
(3)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4)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决议,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3)按时交纳会费;
(4)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权益。 |
第三章 组织
第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同时实行会长自选,干部自聘,会费自筹,会务自理。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1)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2)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本会理事会;
(4)决定其他有关的重要会务:
(5)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表决以与会代表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经协商推选产生,也可以采取特邀方式产生。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对外代表本会。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第十四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会长主持会务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副会长定期举行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实行驻会会长责任制。常务理事会可视工作需要设副秘
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会长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需通过理事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本会对根据需要设)荣誉职务,包括名誉会长、顾问。荣誉职务人选由理事会推选,必要时,可由常务理事会推选,报理事会确认。 |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1)会员按照上级工商联合会规定交纳的会费
(2)会办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的收益;
(3)本会会员和国内外祛团及个人的自愿捐助。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厦门市思明区商会第三次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和厦门总商会备案,原章程同时终止。
第十九条 本章程参照《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的精神,结合厦门市思明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解释权属思明区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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